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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分类投放篇
来源: 丰顺县广播电视台      时间:2023-05-24 20:22:18

今天为大家介绍《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章分类投放的部分内容。

第十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相关资料图)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且公布:

(一)党政机关、驻梅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自行管理的居住区,自行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四)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汽车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中村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四)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方式、时间、地点;

(五)指导和监督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对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六)组织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工作,并且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主体做好前两款规定的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

尚未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具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二)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沥干水分后投放;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企业)上门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投放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非家庭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

禁止直接将餐厨垃圾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丰顺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报道

编   辑:郑坚娟

编   审:李秀霞

审   核:朱海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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